警察抓捕时台词

我要投稿 2691 条评论 354 2021-11-01 16:40:55

香港警察抓人的时候习惯说的台词是什么

你不需要说话,你所说的话将会作为呈堂证供

电影中警察抓坏人的时候经常说的话是怎么来的

那句话的名字叫::“。

如果你不保持沉默,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。

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。

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,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。

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

”这一告诫的形成,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。

事情是这样的:米兰达是一个青年,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。

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,签下一份坦白文件。

但是事后,他又说并不知道“宪法第五修正案”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。

也就是说,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,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,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。

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,根据宪法,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。

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,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,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:要是嫌犯“自愿”作出的坦白,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。

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。

“自愿”而不是强迫,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。

所以,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,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。

他被判了20年监禁。

他以自己“没有被告知权利”作为理由,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,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。

1966年,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,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,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,告知权利之后,才能讯问。

因此,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,发回重审。

从此以后,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,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,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,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。

自1966年起,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,都必须将“”先告诉嫌犯,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,多么匆忙,心情多么不好,形势是多么紧张。

这就是著名的“”的由来。

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: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,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,重新甄选陪审员,重新递审证据。

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,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。

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,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,她在法庭上作了证。

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。

1972年,米兰达获假释出狱。

1976年,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,被刺身亡。

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。

在讯问开始前,警察向嫌犯传达了“米兰达警告”,嫌犯选择保持沉默,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。

警察为什么要把抓捕对像作比喻?

我想纯粹是一种比喻,随意性是比较大的。

你看的这部是“鱼”,而且我看的也许就是“客人”,实际生活又可能是什么哪

总之,把目标比喻成猎物或是弱小的东西,在潜意识中把自己高大化,利用工作中产生信心。

我要演一个话剧,剧本还没写好,我演一个警察,我要抓捕搞传销的,抓人的时候应该说什么台词呢

你们在这边干什么

这桌上的是什么

警察

都别动,把手举起来,对

还有你,都说了不要动了

你,你,还有你,都蹲到墙角,把手放后面

警察在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为什么要把犯罪嫌疑人的鞋给脱了?

,我想是出于这几方面的考虑。

第一,脱和鞋子,是为了防止犯疑人逃跑。

即便手上子,好的犯罪嫌疑人还是会脱离公安干警的控制,借助复杂地形逃走。

脱掉鞋子和袜子之后,光着脚就不容易跑了。

第二,鞋子、袜子通常是藏匿违禁品、赃款、赃物,甚至是凶器的好地方。

脱掉袜子和鞋子也是搜查以及取证的需要。

第三,堵住嘴巴,一方面可以防止他们警告同伴,通知同伙逃走;也可以防止他们发表其他有害,甚至是煽动性的言论来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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