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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0章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供的审批等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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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,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、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。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。

五、行政给付

指行政实施主体在公民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,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。一般是给付金钱或者实物。其种类主要有:

1、抚恤金。这是最常见的形式,如对牺牲、病故、残疾人员的抚恤金,军烈属、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等。

2、特定人员离退休金。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、生活补助费、副食品价格补贴、护理费、丧葬费等。

3、社会救济、福利金。如对农村五保户、贫困户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、最低生活保障等。

4、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。

六、行政确认

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、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查,给予确定、认定、证明(或否定)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。主要有:

1、公安行政确认: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的车辆、物品、尸体、路况及当事人的生理、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。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。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。

2、民政行政确认:主要是对现役军人死亡、伤残性质的确认。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等级的确认。对结婚条件的确认等。

3、劳动行政确认:主要是对伤亡事故原因、责任的确认。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等。

4、卫生行政确认:主要是对食品卫生的确认。对新药及进口药品的鉴定。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等。

5、经济行政确认:主要是对产品标准化的认证和计量器具的检定、产品质量认证。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。对著作权属的确认。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。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等。

6、司法行政确认:主要指《公证法》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确认。

七、行政裁决

指行政实施主体依照法律授权,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、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、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,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。

除了商标、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设有专门的行政裁决外,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草原法》、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,也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,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。其种类主要有:

1、权属纠纷的裁决。包括对草原、土地、水、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和房产方面纠纷的裁决。

2、侵权纠纷的裁决。例如,对侵犯商标权、专利权引起的纠纷,分别由工商、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。

3、承办处(室)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。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食品卫生、药品管理、环境保护、医疗卫生等许多方面。通过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。

八、其他

主要指不适合上述分类的其他行政职权,如非行政许可审批、行政规划与计划、行政奖励、行政调解、行政指导、备案、登记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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